须注意的投资条款

2017-12-13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各起投资交易以及对创业企业投资的重点在各方签署的条款、协议。这是在接收资金的重要步骤,因为正式记录了各方之间的全部投资协议。


贯穿整个投资流程,视乎注资形式而重要的条款会改变。据此,创业企业与投资者在谈判过程中需注意带有关键性的重要条款是:


资金到位:资金到位是创业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据此,各方需要划一以下问题:资金到位进度;投资者对拨资一事的承诺、保障;投资资金以哪种形式流入创业企业;要是投资者不能拨出资金而要撤退,届时如何处理?


资讯接触权限:投资者一向都希望可以接触,公开有关创业企业的所有资讯,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然而,如何保障投资者不使用这些资讯到其他目的?有关可以提供的资讯、有权提供的主体、若泄露了的处理措施等各项协议都是必要的。甚至各方还对每个融资、拨资期的资讯提供与接触路线图作出协议。


知识产权条款:知识财产的重要性对创业企业来说可谓带有存亡性质。因此,在接收资金之前为这些财产确立合法的产权是十分重要。各方将同时划一有关产权的持有人、转让产权(若有)等问题将如何进行。


反稀释条款(Anti - dilution):“稀释”是指新投资者加入后,股东(包括前期投资者)的占股率下降的平民说法。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得到反稀释或可以掌握创业企业下一期融资的决定权限。


占股率也是监控与支配企业运作的取决因素之一。要是不清楚作出协议,创建人的占股率可能被减少以至于没有足够权限通过任何决策,而且还被沦为“配角”。因此,他们需要与投资者谈判有关反稀释期限以及决定下一期融资的条件、主体等问题。


撤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将提出有关撤资优先权以保障优先撤资或继续投资的权限的条款。要是认为撤资可能对创业企业的营业进度、支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尤 其是若投资者过早撤资,创业企业必须从开始时弄清此问题。


各方须谈判的先决条件包括:可以撤资的期限、条件;撤资时的收购、转让方式;投资者从创业企业撤资的结算、退还义务(包括税务)。


创建人协议:是前期创建人之间的法律协议,投资者通常会要求提供这些资讯。在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调整、补充,甚至终止这些协议以符合他们的投资目的。因此,在谈判与审定投资过程中,各方应公开并划一以免新协议与旧协议相冲。


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是已误签条款了,会陷入困境吗?答案是肯定的,一旦误签了条款就不能修改且必须遵守。然而,也有个别情况。投资原则是双方迈向互利发展,假如条款和文本与投资原则有差别,创业企业可以建议调整。虽然并非容易,但可在不同的时段与投资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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