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38/2019 / QH14号税收管理法包括17章和152条,但第2条第151条要求机构,组织和个人从2022年7月1日起使用电子发票。
因此,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卖方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以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数据格式交付给买方,并且必须完全写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税法,会计法,与每次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无关。
企业和经济组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而与每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值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