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补贴法令》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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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反补贴调查
第八条
调查依据
1、当国内产业的组织或个人代表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时方可进行反补贴调查。
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方可被视为国内产业的代表:
(1)由其生产或代表的商品规模、数量或金额至少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规模、数量或金额的25%;
(2)本条第1款第1点规定的产品规模、数量或金额加上支持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内厂商的产品规模、数量或金额大于反对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内厂商的同类产品规模、数量或金额。
2、当有明确凭证关于享受补贴进口到越的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贸易部长可决定调查。
第九条
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书面材料
递送到调查机关的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
1、采取反补贴措施申请书,须具备以下内容:
(1)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必需的信息;
(2)作为被反补贴对象的进口商品描述,其中包括商品名称、基本特性和主要使用目的,根据现行进出口税则的编码及进口税率,进口商品的原产地;
(3)描述本款第2点规定进口商品在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前12个月以来的规模、数量、单价和金额;
(4)描述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在书面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前12个月以来的规模、数量、单价和金额;
(5)关于外国政府补贴政策的信息,补贴的情况和形式;
(6)享受补贴进口到越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数据、证据;
(7)生产、出口被反补贴的输越商品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必需信息;
(8)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具体要求,适用时限和程度;
2、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
决定反补贴调查
1、自收到书面材料起15天内,如认为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材料未满足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内容,调查机关应通知提交材料的组织、个人进行补充。
2、补充材料的时限由调查机关规定,但自从被要求补充材料的组织、个人得到通知起不得少于30天。
3、在贸易部长决定调查前,调查机关应向生产、出口被反补贴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负责部门通报越南关于反补贴的规定。
4、自收到满足本法令第9条规定内容的材料之日起60天内,贸易部长应决定进行调查;如遇特殊情况,决定进行调查的期限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5、自决定进行反补贴调查之日起15天内,调查机关向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和生产、出口被反补贴商品的国家或地区的组织、个人、有关负责部门通报,并向其他有关各方公布开展调查的决定。
6、除本法令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如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撤回材料,贸易部长不得决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与调查过程有关的各方
与调查过程有关的各方包括:
1、提交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材料的组织、个人;
2、生产或出口被反补贴商品的外国组织、个人;
3、进口被反补贴商品的组织、个人;
4、同类商品生产国的组织、个人;
5、代表多数生产、进口同类商品的组织、个人的国内行业协会;
6、代表多数生产、出口被反补贴商品的组织、个人的外国行业协会;
7、代表国内产业劳动者权利的工会组织或其他组织;
8、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组织;
9、越南有关负责部门;
10、生产、出口被反补贴商品的国家或地区有关负责部门;
11、其权利和利益与调查过程有关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和材料
1、本法令第11条规定的与调查过程有关各方有责任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确实信息和必要材料。
2、如必需的信息和材料无法按要求提供,调查机关则在现有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反补贴调查的内容
反补贴调查内容包括:
1、确定补贴;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
确定补贴
确定补贴工作按下列规程展开:
1、确定商品享受补贴、区别性补贴进口到越南和该商品享受的补贴幅度;
2、补贴总额。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如补贴为无偿拨款,则补贴金额在对该组织、个人的实际补贴金额基础上计算;
(2)如补贴为贷款,则补贴金额在按照正常商业利率应付的该笔贷款利息额与组织、个人实际应付利息额的差额基础上计算;
(3)如补贴以贷款担保形式进行,则补贴金额在无担保应付利息额与得到担保时实际应付利息的差额基础上计算;
(4)如补贴以股份转移形式进行,则补贴金额在企业得到的实际资金数量基础上确定;
(5)如补贴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向组织、个人以高于市场价采购商品、服务并以低于或等于市场价出售的形式进行,则补贴金额在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向该商品、服务支付的市场价和服务价差额基础上或在政府或政府部门向该组织、个人买入和卖出的差价基础上计算。
3、其他形式的补贴金额将以公平合理并不违背国际惯例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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