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经济特区建设要实现突破

2017-10-25
来源:越南人民报


建设经济特区是推动越南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为经济特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观点虽然达到了高度共识,但是立法者和专家本人却对经济特区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持有不同的看法。

精简型便捷式的行政组织结构

从世界各国经济特区模式发展的经验得出,成败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精简型便捷式的行政组织结构。越南《特殊行政经济单位》法编辑委员会的代表称,为了保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符合于具有特殊性的经济社会政策体制相关规定。该委员会提出了两个经济特区地方政府结构组织与活动方案,其中涉及广宁省云屯、庆和省北云峰和坚江省富国经济特区。据此,上述三个经济特区不建立地市县级政府,不组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取而代之是特别经济行政区区长的体制,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决定、组织落实当地的全部经济社会和行政活动。



越南计划与投资部各经济区管理司司长陈维东介绍,经济特区被确定为省直辖行政单位,未按照乡、坊级政府惯例划分,而被分为各行政区。经济特区不建立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等一个等级制的地方政府,区长被赋予的权力较大。区长一职由政府总理任命或罢免,受省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监督。

分级与监督

经济特区区长分级分权的有关规定也在讨论过程中。根据经济特区区长职责权限规定草案,区长向政府、省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地方人民负责任,但是区长职务不由人民议会提名,所以他对于人民议会负责任的规定缺乏说服力。《特殊行政经济单位》法给予区长一个特殊的自主性强的地位,让他能够快速出台提升外资吸引力的举措,而有关规定阐明,区长的职务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和人民议会。所以须给区长一职制定一项具体的规定,而不是给予集体权力。有意见认为,区长应该像一位执行经理,不应该是出台政策的人。须建立一个特殊模式,刺激特区创造突破。与此同时重视经济特区单位里个人责任与作用,监督工作应从能力监督、责任监督等基础做起。

从各国经验看,推进经济特区发展须有特殊机制、体制突破。至于优惠到什么程度也是必须讨论的问题。有专家说,赋予区长权力要受到省国会代表团、人民议会、祖国阵线委员会、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研究出台严密高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区长自主权、增强职务责任心。

据越南科学与技术部,2021~2030年阶段在云屯经济特区,国家从税务和费用取得的收入达19亿美元;2017~2030年阶段在北云峰特经济特区,国家从税务和费用取得的收入达12亿美元,从土地收入1亿美元;2017~2030年阶段在富国经济特区,国家从税务、费用和土地取得的收入为3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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