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5月份起生效的政策

2018-05-18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不得扣除的支款新指引


根据指引越南政府2017年第146号《议定》及修订、补充财政部2014年第78号《通知》、2013年第111号《通知》的2018年第25号《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获扣除、不获扣除的支款的修订、补充如下:对企业接受转让(部分资金或全部企业)的情况再补充固定资产折旧;为劳动者购买的人寿保险支出超出规定定额或在卷宗中没有注明获享具体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不获扣除;对上缴自愿退休基金、自愿退休保险、劳动者人寿保险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每人每月获增加最多300万元支出额,但必须确保若干要求(已在《通知》内明确指出)。


不对从东盟引进的食盐

与家禽蛋采用进口关税配额


此内容属于自今年5月17日起生效的第04号《通知》的规定。具体是,不对从东盟各国引进,满足《东盟商品贸易协定》中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具依现行法律规定的范本D原产地证明的食盐与家禽蛋采用进口关税配额。同时,进口东盟各国的食盐与家禽蛋不属于有关每年的食盐与家禽蛋关税配额量公佈以及关税配额管理原则规定的法律规范文本之调整范围。  


社会住房贷款利息差额补贴条件


根据自今年5月20日起生效,按2015年第100号《议定》落实社会住房贷款政策的利息差额补贴指引的2018年第18号《决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款项将获越南国家财政预算提供利息差额补贴:已签订信贷合同并且已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资金;贷款客户的贷款资金使用目的与法律规定相符;是在提供利息差额补贴时还处于有效期的贷款。国家财政预算给按住房计划提供贷款的各个信贷机构补贴的利息差额为3%,适用于2016-2020年阶段。此项《决定》适用于自2015年12月10日起拨出的贷款资金。


为人民服务的项目

获审议提供超额信贷


关于建议接受超出外国银行分行、信贷机构限额的最高信用额度之条件、卷宗、程序规定的第13号《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生效。据此,对超出限额的信用额度审视条件是客户需要资金来开展:为人民生活需求服务,属于电、碳、油气、汽油、交通、公共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项目、方案;开展获国会或政府总理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计划;按国会、政府就每个时期的社经发展的《决议》对优先、鼓励的领域进行投资。对每名客户与相关人士的超出限额最高信用额度都有公式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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