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第59/ 2005/ QH11号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八次会议
(2005年10月18日至11月29日)
根据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关于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补充法,本法对投资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调整的范围
本法律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活动,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商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优惠投资,对越投资及越对外投资的国家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在越南领土进行投资和越南对海外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
2.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律中,对下述词语的理解如下:
1.投资: 是指投资商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活动。
2.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投入资金并参与投资管理的投资方式。
3.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通过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通过其它财政中介进行投资但不直接参予投资管理活动的投资方式。
4.投资商:是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开展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1)根据企业法成立的各种经济体制的企业;
(2)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
(3)在本法律生效前成立的外资企业;
(4) 经营户、个体户;
(5) 外国组织、个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常驻越南的外国人;
(6)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其它组织。
5.外国投资商:是指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6.外资企业:是指外商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成立的企业和由外商购买股份、合并、并购的越南企业。
7.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商在准备、实施和管理投资项目的活动。
8.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在具体的地点、确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投资活动进行中长期资金投入的建议的汇集。
9.投资资金:是指用于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的资金和其它合法财产。
10.国家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投资发展资金、由国家担保的信贷、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其他投资资金。
11.投资业主:是指直接管理、使用资金开展投资活动的资金所有者或组织、资金所有者的代表或贷款人。
12.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商把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投入到越南所开展的投资活动。
13.国内投资:是指国内投资商以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
14.对外投资:是指投资商以在越南的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到国外开展的投资活动。
15.有条件投资领域:是指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进行投资的领域。
16.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CC合同):是指投资商之间以合作经营、利润分成、产品分享为目的所签订的不设法人的投资形式。
17.建设-经营-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O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工程,在期满后,投资商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形式。
18.建设-移交-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TO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完毕后,投资商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给予投资商一定时间的经营权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的投资形式。
19.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成后,投资商将该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创造条件让投资商实施其它项目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或根据BT合同规定对投资商进行结算的投资形式。
20.工业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的、专门进行工业生产和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区域。
21.出口加工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生产出口产品和为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工业区。
22.高科技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培育高科技企业、培养高科技人才、生产和经营高科技产品的区域。
23.经济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为投资商提供特别便利的投资、经营环境,具有特殊经济空间的区域。
第四条
投资政策
1.投资商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投资活动。
2.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各种经济成份、国内外的投资商;鼓励并为其投资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3.国家承认并保护投资商的财产所有权、投资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认投资活动的长期存在和发展。
4.国家承诺履行越南作为成员的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
5.国家鼓励对优惠投资领域和地区进行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法、国际条约、外国法律
及国际投资惯例的应用
1.投资商在越南领土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2.在其他法律中已规定的特殊投资活动则按该法律规定执行。
3.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与本法律的规定有悖时,则采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对于外商投资活动,如果越南法律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投资惯例,但外国法律及国际投资惯例不能与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章 投资保障
第六条
资金及财产保障
1.投资商的投资资金及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不以行政手段加以没收。
2.由于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征购、征用投资商的财产时,国家将按征购、征用公告颁布时的市场价进行支付或赔偿。
支付或赔偿须保障投资商的合法利益,并对所有投资商一视同仁。
3.对于外国投资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财产支付或赔偿,将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并可汇出国外。
4.征购、征用的方式及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投资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商在越南进行技术转让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开放市场,与贸易相关的投资
为了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商承诺履行以下规定:
1.按已承诺的进程开放投资市场。
2.不强迫投资商履行以下要求:
(1)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
(2)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或在国内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3)商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以自己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的外汇;
(4)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5)国内研究开发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或价值;
(6)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
(7)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
第九条
向国外转移资金、财产
1.外商在完全履行了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可以将以下款项汇往国外:
(1)经营活动的利润;
(2)支付技术、服务及知识产权的款项;
(3)国外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4)投资资金、投资清理款;
(5)投资商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款项。
2.在越南投资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在完全履行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可以将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往国外。
3.上述款项将按投资商选择的商业银行交易汇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往国外。
4.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种款项汇往国外的手续按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统一的价格、费用及手续费
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商可以享受由国家控制的商品及服务的统一的价格、费用和手续费。
第十一条
法律、政策改变时的投资保障
1.如果新颁布的法律和政策的权利和优惠有比投资商已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更多时,则投资商可从新颁布的法律和政策生效之日起,根据新的规定享有该权利和优惠。
2.如新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对投资商在该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生效前已享有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则投资商仍可保证享有投资证书规定的各种优惠,也可以按以下某项、几项或全部办法加以解决:
(1)继续享受各种权利和优惠;
(2)可以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损失;
(3)可以对项目的经营目标进行调整;
(4)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考虑赔偿。
3.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越南作为成员对国际公约的承诺,政府对由于法律、政策的改变给投资商的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解决纠纷
1.与在越南投资活动相关的纠纷将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2.国内投资商之间或国内投资商与越南国家管理机构之间发生的与在越南领土上的投资活动相关的纠纷,将通过越南仲裁或诉讼解决。
3.一方是外国投资商或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商之间发生的纠纷,可通过下述机构或组织之一进行解决。
(1)越南法院;
(2)越南仲裁;
(3)外国仲裁;
(4)国际仲裁;
(5)由纠纷各方协商成立的仲裁。
4.国外投资商与越国家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与在越南领土上的投资活动相关的纠纷,可通过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除非国家管理机关与外国投资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中另有规定。
第三章 投资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自主权
1.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筹集资金方式、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
2.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权
1.平等获取和使用信用资金、互助基金;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土地和资源。
2.在国内外租用、购买机械设备以实施投资项目。
3.聘用越南劳动力;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外国管理、技术人员和专家,如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则按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出口、进口、
广告、营销、加工和再加工权
1.直接或委托进口投资活动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原料和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及销售产品。
2.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和营销,直接与有广告经营权的组织签订广告合同。
3.根据商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加工和再加工;在国内下加工和再加工订单,在国外下加工订单。
第十六条
外汇购买权
1.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投资商可以在有外汇经营权的信贷机构购买外汇以满足往来交易、资金交易和其他交易的要求。
2.政府保证或协助平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垃圾处理领域的一些重要项目对外汇的需求。
第十七条
资金或投资项目的转让、调整权
1.投资商有权对投资资金和项目进行转让和调整。当该转让产生利润时,转让方须根据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
2.如须对投资资金和项目转让和调整的条件进行规定,则由政府规定。